我说的这些不符合法医人类学家的光辉形象,不像电视剧里那样,对吧?但是在现实世界中,我们必须要承认,如果个体的身份很难确定,那就要靠经验、专长,还有确定身份四要素过程中我们能得到的任何线索来帮助我们解决这个问题。如果哪位法医人类学家声称自己能百分之百确定遗骨的性别、年龄、身高和种族,那么他真的是一个很危险而且没有经验的科学家,因为他没有理解人体的多样性。
在英国,成年人身高的差距大概是40厘米,在150厘米到190厘米之间。不在这个范围的身高通常被认为太矮或者太高。女性的平均身高是165厘米,男性的平均身高是178厘米。当然,影响身高的最主要因素是基因和环境。如果你的父母很高,一般来说你也会很高;如果你的父母很矮,那么你也不会很高。我们可以推算孩子在成年以后的身高,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将两岁时的身高乘以2。(是不是觉得不可思议?我们在两岁的时候已经长到成年身高的一半了。)另外一种方法是用MPH方程式来算(就是父母身高和的一半),男孩身高(以厘米计)=(父亲的身高+母亲的身高+13)÷2,女孩的身高=(父亲的身高-13+母亲的身高)÷2。
为了说明基因对身高的影响,我们只需要看看世界各地不同的人类身高平均值。世界上男性平均身高最高的是荷兰人,平均值为183厘米,最矮的男性是东帝汶人,身高平均值是160厘米。拉脱维亚女性击败荷兰女性,平均身高为170厘米,成为世界上最高的女性;危地马拉女性是世界上最矮的女性,平均身高为150厘米。
记录在案的最高的人是美国伊利诺伊州的罗伯特·珀欣·瓦德洛,他在22岁去世的时候有272厘米高。非常不幸的是,他的身体分泌过量的生长激素,导致他在1940年临死前还在长高。最矮的纪录保持者是尼泊尔的钱德拉·巴哈杜尔·丹吉,身高仅为54厘米,这个天生的侏儒症患者比其他患者长寿,他在2015年75岁时去世。
通过这些事例我们可以看出,基因并不是唯一影响身高的因素,还有比较少见的生长激素异常的影响。比较常见的影响身高的因素有营养、海拔、疾病、生长差异、酒精、尼古丁、出生体重、激素等。在有利条件下,儿童可以长到预计的身高,但如果条件恶劣,可能就会比预计的身高矮。
西方文化认为,长得高是很好的事情,长得矮则是劣势,所以我们当中的大多数人都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身高。因为我们在估计别人的身高时是按照自己的身高为基准,所以我们也会过高估计别人的身高。我们不愿意承认的一个事实是,其实我们的身高会随着年龄的增长缩短,但无论在哪个年龄段,我们都一直沿用自己年轻时的身高,即便事实上我们越来越矮了。每过10年,我们的身高大概缩短1厘米,70岁以后,会再缩短3~8厘米。
我们的身高由身体各个部分的长度和厚度构成。包括从脚底到头顶的皮肤,还有各种骨骼的高度和长度(跟骨,距骨,胫骨,股骨,髋骨,骶骨,24节椎骨和颅骨),加上骨头跟骨头之间关节的间距,再加上关节和关节之间软骨层的厚度。临床上说的关节炎和骨质疏松也会改变骨骼和关节的正常形态,降低整体的高度。不管你相不相信,一天的不同时刻我们的身高也是不一样的,晚上的身高平均要比早上起床时的身高矮1.5厘米。起床3小时后我们基本就比起床时矮了,因为软骨下陷压缩减少了关节与关节之间的空间。
确定遗骸的身高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我们需要把不同的骨头、软骨、关节之间的空间这些测量数据相加。如果发现的尸体骨骼没有被移位,那些骨头上面应该还附着很多软组织,我们会将尸体仰卧放置,开始录音并测量记录。如果尸体是在停尸间里,我们会遵照计算儿童年龄的方法程序,通过测量长骨来计算。因为如果一个人的手臂很长,尤其是腿长的话,相对来说,身高应该就很高,反之则是矮小的身材。我们会测量12根长骨的长度(股骨、胫骨、腓骨、肱骨、桡骨和尺骨,人体的这些骨头都是成对的),我们的测量装置叫作测骨盘,我们会把测量的数值通过回归公式来计算个体的性别种族。计算出的身高会跟这个人活着的时候有三四厘米的误差。
事实上,在法医调查中,身高并不是确认身份非常重要的指标,除非这个人特别高或者特别矮,其身高可以作为非常明显的指认特征。我遇到过一些家庭,他们抱着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认为找到的遗体不是自己的儿子,即便DNA都已经确认了身份,他们还是不肯相信事实,就是因为我们给出的死者身高估计是在167厘米左右,而他们儿子生前的身高是172厘米。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的估计会有误差,并且会给出一个大概的范围。
第四个鉴定身份的指标是种族。我们之前用race来表示种族,但我们现在避免用race这个词,因为这个词经常跟负面的社会不平等联系起来,恐怕会导致一些不好的偏见和错误看法,也是因为我们要寻找的生理上的证据其实源自很早很早之前,ancestry更能体现这层含义。鉴别种族在警察的调查过程中很重要,但是法医人类学家可能跟警察对种族的理解不一样。警察想要知道的是死者大概来自哪个社区,例如,他们是该去调查波兰人的聚集地,还是中国人的聚集地。不幸的是,我们不能仅从检查遗骸就知道死者来自哪个团体,或者生理上更接近哪个族群。
我们通过一些基本的特征区分种族:皮肤、头发或眼睛的颜色,鼻子或眼睛的形状,头发的类型,语言。多地点采集的基因数据都验证了我们已经认可的一个理论,尽管不同地域之间的人群有一定程度的融合,但我们还是可以将全球分为四个基本的人类族群。“走出非洲”这个概念定义了第一个族群,就是发源于撒哈拉沙漠以南的人种,直到现在大家也还认同这个分类。第二个族群的地理区域是在北非到欧洲,还包括从东边一直延伸到中国这一广阔的区域。第三个族群的地域分布在东亚的广阔地区、北太平洋、南北美洲和格陵兰岛。第四个族群的地理区域相对封闭,包括南太平洋群岛、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我们根据这四个地理区域将人类分为四个人种:黑色人种、白色人种、蒙古人种、澳大利亚人种。
我们很容易区分我们的祖先是来自哪个人种,但时间越近的过去,区分越是困难,我想如果我们仔细研究我们的基因,再结合我们自己的历史,就会觉得我的说法很好理解。在远古时代,各人种之间的融合很少,但在我们这个狭小的现代世界,一代又一代的人跟外界族群的交往越来越频繁,各个人种之间的基因差异也越来越不明显。
基因不能告诉我们怎么区分中国男性和韩国男性,英国女性和德国女性。更别说帮助我们断定一个混血儿的种族了,比如他的母亲这边有个印度的外祖父、英国的外祖母,父亲那边有尼日利亚的祖父、日本的祖母。
各种人种之间也有一些基本特征的差别,尤其是颅骨的面部区域。我们能发现那些人种特征不明显的个体在面部区域的差异。我们有电脑程序可以帮助处理颅骨的测量数据,给出个体最可能属于哪个人种的建议,我们需要很谨慎地处理电脑给出的答案。我们期许的是在需要鉴定死者种族时,死者的头发或者其他软组织保存完好,这样有助于我们的鉴定工作。或者是死者的私人物品可以提供一些线索,例如衣服、纸质文件或者是一些带有宗教性质的饰品。DNA分析是我们最有可能找到死者属于哪一个人种的方式,但是DNA无法确定死者的国籍,也不能告诉我们带有印度人基因的死者是出生在孟买还是伦敦。只有稳定同位素分析法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些帮助。
一旦这四个生理指标确定之后,我们的下一步工作就是用这些指标排除不符合条件的人,找出最有可能的匹配者,然后再运用一种或几种国际刑警常规使用的方法来确定:DNA比对、牙科档案或者指纹。我们无法获得遗骸的指纹,但是有可能在腐烂严重的尸体上取得指纹。
如果DNA数据库也没有找到这个人,警察就可能会将信息向公众公布,期望可以有新的线索。如果要确定死者的姓名,我们则需要情报部门继续追踪,同时也希望公众可以提供有用的线索帮助排除或者更进一步的调查。当警方给出这样的信息,死者为黑人男性,年龄为30~40岁,身高在172厘米左右,他们就已经初步缩小了范围,将女性、儿童、老人、太高或太矮的人,以及黑人以外的其他人种都排除了。但是即便如此,正如我们之前讨论过的,仍然会有好几千名记录在案的失踪人员符合这些生理特征。
警方贴出的寻人启事通常都会有照片,这个照片是死者的面部复原图,我们在第一章里就提到过面部复原技术帮助我们确定了森林自杀案死者的面容。这些法医界的艺术家或者说是复原专家的工作,需要建立在我们给出死者正确的生理特征的基础上。如果我们确定死者的性别是女性,而事实上是男性,或者说死者是黑人,事实上却是白人,估计的年龄在20岁左右,事实上已经快50岁了,那么这个复原图跟死者本人就不会有任何相似之处。
2013年爱丁堡的一个案件可以说明面部复原图在帮助加快确认死者身份的过程中起到多么重要的作用。一名被肢解的女性的尸体在阔斯托夫山的一个小坟墓里被发现。唯一的线索是死者手上那枚很特别的戒指和一些牙齿矫正过的痕迹。我的同事凯瑟琳·威尔金森教授复原了死者的面部容貌,这张照片在国际上流传开来,死者的一位在爱尔兰的亲戚认出她就是来自都柏林的菲利斯·邓利维。邓利维太太在爱丁堡和她的儿子住在一起,而她的儿子声称她已经回爱尔兰了。在发现尸体一个月后,因为确认了死者身份进而找到了杀害她的凶手,就是她的儿子,她的儿子最后也认罪了。
死者的死亡时间越短,腐烂程度越低,确定身份就越快,就越有可能找到证据。在这起案件当中,迅速确认死者身份无疑加速了调查的进程,最终逮捕了凶手。
当我们对死者身份有相对充分的估计时,从死者骨头上取出的DNA样本可以跟死者的母亲、父亲、姐妹、兄弟或者子女的DNA相比对。甚至有可能找到失踪人员自己的DNA,比如一把牙刷、一把梳子或者是扎马尾辫用过的皮筋上还有一些掉落的头发,都可以提取DNA。我们也可以从格思里卡上获得DNA标本,格思里卡是由国民医疗保健部门保存的血液样本。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基本上在英国出生的婴儿都留下了血液样本,婴儿脚后跟被针刺后流出的一点点血液会被吸附到一种特殊的纸上,用来做一系列的基因检测以确定是否患病,包括镰状细胞疾病、苯丙酮尿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囊性纤维化。几乎所有的国民医疗保健部门都保留了这些格思里卡,但是将这些卡片上的血液样本用作法医鉴定是有争议的,因为在最初的确认书上并没有标注这个用途。但正是通过格思里卡提供的基因比对,才确认了一个前文提及的在2004年亚洲海啸中丧生的英国人。死者身份得以确认,遗体才能返还给他的家人。关于隐私的问题就交给律师们去争论,不管确认身份的结果是好还是坏,这个用途足以弥补同意书的缺失。
在1995年成立的英国国家犯罪情报局DNA数据库是世界上最大的国家DNA数据库。有超过600万份的文档记录在案,代表了超过10%的英国人口。其中大约有80%是男性的DNA数据。最近的数据显示,这个数据库帮助60%的案件锁定了嫌疑人。我们认为应该在英国建立全民DNA数据库,以减少无名尸体和疑案数量。有的时候,通常是在一些悬案当中,个人的DNA样本可能会不经意地帮助警方找到跟样本主人有关系的犯罪嫌疑人。这样的事例就发生在一个“鞋子强奸犯”的身上。这名强奸犯在20世纪80年代的南约克郡强奸了至少4名女性,而且还企图强奸另外两名女性。他在作案之后会偷走受害者的鞋子。大概20年后,将一名女性酒驾司机的DNA样本与DNA数据库相比对后发现,这名女司机跟强奸犯拥有同一个家族基因,她是强奸犯的姐姐。当警察突袭强奸犯的工作地时,警方发现他收集了超过100双女鞋,其中也有受害者的鞋子。他被判处不定期刑(在判决时只宣告罪名,不宣告确定的刑期),但法官要求他至少在监狱里待50年。
公众的意见一直都呈两极分化的状态,一方认为建立全民DNA数据库的益处大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另一方则认为个人隐私更重要。这是一个很大的马蜂窝,我相信这个争论还会持续很长时间。
虽然没有牙科档案的中央数据库,但大多数英国人一生中肯定看过牙医,也做过牙齿的治疗,当然前提是我们要先找到他们的牙医才能知道这些信息。很多人不止一套牙科档案。因为不是所有人都跟定一位牙医,而且因为很多手术并不涵盖在国民医疗保健体系之内,还有一些私人治疗的记录会在另外的牙医那里,而不是在正式注册的牙医手中。另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接受更好的治疗或者美容整形,当然也有很多人是因为国外的治疗更便宜,这些记录很可能都不在国内,这样的记录很难追踪。而且因为牙医的这些记录只是为了以备核查,记录的信息可能对于我们的调查并没有太大的帮助。
现代社会的人出现了一个新的麻烦,而且很有讽刺意义,这个麻烦源自高科技的牙科医学。跟我这个时代的大多数人一样,我基本上一颗好看整齐的牙齿都没有。我的上颚跟我的北欧祖先一样不够宽,无法容纳全部的牙齿,所以这些牙齿都混乱地挤在一起,像那些老墓地里东倒西歪的墓碑。当我14岁的时候,我的恒牙已经长齐了。我体内的微量元素含量,例如银、汞、锡和铜都很充足。再加上我们一直坚持老式的苏格兰饮食,饮用水里的氟化物也很少。结果就是,虽然我的牙齿不美观,但是跟别人很不一样,特别是因为这几年做过牙根管的治疗、牙齿镶嵌、拔智齿,如果是我的尸体需要确认身份的话,我想我的牙医可以一眼就认出那是我。
相比较而言,现在的青少年都有一口美观的牙齿。他们的牙齿矫正器保证长出来的每一颗牙都很整齐,这样他们就可以露出一口漂白了的牙齿,展现他们好莱坞式的微笑(实际上牙齿的本色应该是微黄,不是那么雪白),如果他们用了什么牙齿的填充物,也是一样的洁白无瑕,很难区分出来。我相信我们的家庭牙医在通过牙齿的形态确定我女儿们的身份时会很困难。
在英国,被逮捕、被羁押,或者确认犯罪的人都会被要求采集指纹。可供查询的手指纹、手掌纹的数据库有超过700万组十指指纹(10个手指头的指纹)数据,每年跟犯罪现场采集的指纹配对成功的有超过8.5万组数据。这个指纹系统也应用在边境管理中,据估计,英国签证移民局的工作人员每周都要核实超过4万组的指纹数据。
只要我们有这些生物参数和一个疑似的死者身份,我们就可以用一种或全部三种国际刑警认可的确认方法来帮助确定死者身份。即便一级生物特征没能帮助到我们,我们还有二级证物,例如伤疤、文身、衣服、照片或者其他一些私人物品,可以让我们有理由认定死者跟某一个特定的失踪人员相匹配。
没有办法确定身份的尸体,以及那些一直没有找到尸体的失踪人口,都是法医人类学家的梦魇。尤其是我,在东邓八顿郡的巴尔莫发现的年轻人的尸体让我一直都无法忘怀。关于他的相关信息我已经放在本书的最后。我非常真诚地想要寻求帮助,我想在这里仔细描述一下他,希望看到这本书的人有可能知道关于他的消息,帮助我们解答谜团,让他可以回到家人的身边。
故事的开始是这样的,2013年2月的一天,我们在邓迪大学的团队接到消息,警方之前在东邓八顿郡的巴尔莫森林的隐蔽处发现一具腐烂严重的上吊的尸体,他们希望我们能参与调查。警方在2011年10月16日发现这具尸体时,他应该已经遇害6~9个月。失踪人口比对、DNA数据库查询都没有找到匹配的人。死者的个人物品里也没有可以帮助确定身份的东西。地方检察官排除了他杀的可能,认为自杀的可能性更大,但还是要求在作为“无名氏”安葬这具尸体前,再做一次仔细的审查,希望可以确定死者身份。我们被要求检查这些遗骨后给出一个生理特征的测评(格雷格·坎宁汉博士负责),复原面部容貌(克里斯·莱恩博士负责),分析死者的私人物品(简·比克博士负责)。
从盆骨、颅骨、长骨的特征来看,我们认为这具遗骨应该是属于一名男性的。我们通过他的肋软骨(就是肋骨与胸骨相连接的那部分)、耻骨联合(左右骨盆在前面的关节联合处,位于下腹区),以及第一和第二骶椎(脊柱的底部)连接处的骨化程度,推测他的年龄应该是25~34岁。他应该有北欧人种的基因,发色很浅(还有部分头发保留下来)。他的身高为175~185厘米,体形偏瘦。没有采集到有效的指纹。他的牙齿进行过一些治疗,但是因为不知道他的名字,很难找到他的牙科档案。
如果说有什么线索能够指认这名青年男子,就是他身上的多处伤痕。他的左边鼻梁骨曾经受过伤,鼻子在外观上有明显的弯曲。颅底翼突外板断裂后愈合。这两处伤痕应该是源自同一次创伤事件,就在他死亡前的几个月。他是经历了车祸还是暴力事件呢?
还有另外一处骨折是在他的左下巴的地方,在第一次尸检时,法医没有注意到这处伤痕,这处伤痕恢复得并不好,但也很可能是跟前面两处伤痕在同一事件中造成的。这样的下巴骨折应该在医院装上螺丝钉和固定板治疗,但因为他没有接受这样的治疗,他应该在每次咀嚼的时候都忍受着巨大的疼痛。是因为这些身体的伤痛让他决定自杀的吗?
在他的膝盖处我们发现一些关节退行性变的迹象,这种情况在他这个年龄是很少见的,所以有可能他行走困难,是个瘸子。他上面牙齿的左侧门牙缺失,每次张开嘴都能清晰地看见,这也应该跟他脸部其他伤痕一样,是在同一次事件中造成的。
他穿着一件浅蓝色短袖V领polo衫,胸前印有白色的文字和图案;深蓝色长袖圆领拉链开衫;排扣式牛仔裤;灰黑色相间的运动鞋,鞋底为红色。牛仔裤的长度跟他的身高相符,腰围的大小和polo衫、开衫一样,都是小号尺寸。有人对这身装扮有印象吗?请一定仔细阅读本书的附录,详细了解衣物的品牌、商标和尺寸。
这名男子是谁?有人说他是住在巴尔莫森林的流浪汉,因为他符合我们的描述,而且人也不见了踪影。所以这是一种可能。但因为这名流浪汉没有名字,警方认为沿着这条线索也没有办法继续追查下去。
也许这名巴尔莫男子就不想要人发现他。也许他很恐惧,所以躲藏起来。他下巴上的伤是谁造成的?为什么他选择独自面对伤痛而不寻求医疗救助?为什么他要结束自己的生命?结束这个词真的很奇怪。他是怎么结束生命的?他又是从谁的手中结束生命的?我们关于死亡的词汇总是那么模棱两可。我们有很多的疑问,而有的时候,我们自己并不能解答这些疑问。
我认为,如果你活着的时候有名有姓,死的时候也应该是这样的。可能有一些人被迫剥夺了留名的权利,那么我们这些人就有义务尽可能地找回他们的姓名。时间的流逝也不能改变这个决心,只是让这些任务更加艰巨。但是像亚历山大·法隆,他在1987年国王十字车站的火灾中丧生,直到16年后,他的遗骸才最终被确认,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切皆有可能。
在这个世界上的某一个地方,一定还有家人在思念着这个巴尔莫男子,而我们最大的愿望就是让他回家。


第九章
残缺的尸体凡所经历,必有痕迹
让烈火和十字架,成群的野兽,撕碎我的骨头,分食我的身体。
——伊格那修
安提阿教会主教、殉道者(约35—107)
几乎在所有的神话中,都有记载把人的身体分解成块,作为祭祀或者作为处罚。那些反映西班牙人在新世界的暴行的木版画和18世纪的手术医生威廉·亨特创作的讽刺版画《审判日》,都体现了在人类社会的某个阶段,肢解人尸的做法曾经出现过。事实上,几乎所有的人类社会在某个历史阶段,因为文化、宗教或者仪式的需要等原因,都有过分尸的做法。只有在相对现代的社会里,肢解才被看作亵渎人体的行为,不被人类接受,并被认为是犯罪,通常是谋杀。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肢解人体都是犯罪。工作时出现的事故,运动时的不幸遭遇,都有可能让人失去手脚。还有卧轨自杀,可能造成更严重的身体破坏甚至出现身体部分四处散落的情形。大规模人员伤亡的事件,比如空难,也会造成严重的人体伤害,搜救人员会找到很多残缺的身体部分。
英国每年有500~600起杀人案件,也就是10万人口里有一个人被杀害,在这些杀人案件中,大概有3起案件涉及受害人被肢解,显然肢解并不是常见的犯罪手法。但是如果有肢解的案件发生,就会点燃公众和媒体的想象力,而且会获得比其他犯罪更长篇幅的报道,还给小说、电视剧、恐怖电影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在现实世界里,怎样处理尸体才不会被发现呢?每个人都觉得他自己知道答案(大多数人是看了电视剧《嗜血法医》之后了解到的),还有一套完美的杀人理论。但是,如果有完美的杀人方法,尸体就不会被发现,凶手也不会被绳之以法。所以,被公众所知的这些都不是完美的犯罪。如果一件罪案确实发生了,但犯罪嫌疑人却逃脱了,我们对他的犯罪手法却一无所知,即使抓不到凶手,也很难证明整个案发过程,但案件还是会被提起诉讼。
即便是在最有利的条件下,处理尸体也是很不方便的事情,因为要考虑尸体的体积、重量和不易搬动的性质,所以对于抛尸的人来说,想要隐藏自己的犯罪行为非常困难。当然,如果抛尸的地方就是第一案发现场,就另当别论了(我们确实有在床下、橱柜里、衣柜里、浴帘后、阁楼上、储藏室、花园里、棚屋里、车库里、烟囱上、天井下面、车道上发现过尸体),但尸体一般都需要被转移到别的地方去。事实上,凶手会很着急地要把尸体从犯罪现场搬走,因为凶手需要尽可能地让自己远离证据。
但是,如果要移动尸体,就要面临一些很实际的问题。凶手能搬动一具完整的尸体吗?如果不能,他得从哪里下刀?要用什么工具来肢解尸体?要用什么东西来包裹尸块?相信我,这些尸块会流出很多液体,什么样的容器才足够大?什么时候搬走?他可能会被发现吗?可能到处都有监控,也可能被路过的人注意到。要用什么交通工具来运送?要把尸体扔到什么地方?到达抛尸地点时,他打算怎么处理尸体?他自己一个人可以吗?
如果凶手在杀人之前是有预谋的,那么他或她可能提前考虑过如何处理尸体。但是大多数的凶杀案都是激情杀人,所以凶手不大可能会提前考虑周全。一旦凶手意识到受害者已经死亡,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杀人,各种各样的问题都会涌入他已经特别惊慌的大脑里。所以凶手在当时的决定多数没有经过仔细的考虑,而是一时冲动,毕竟大多数人都不会有这方面的经验。对很多凶手来说,这应该是他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杀人碎尸,所以通常都会给警察和科学调查员留下一些线索。
是不是故意杀人在量刑时很重要,因为法庭一旦判定嫌疑人有罪,如果是蓄意谋杀,量刑就会更严重,蓄意肢解尸体也是这样。如果杀人是被认为最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故意亵渎尸体是另外一项犯罪行为,这是践踏人权的行为。肢解尸体的行为在凶杀案中是特别严重的情节,会被判处重刑。事实上,那些被羁押在女王陛下监狱里的被判处终身监禁的人,都是因为谋杀甚至情节特别严重的谋杀,这表明了我们的社会对杀人这种罪行的高度重视。